(2017)辽0105民初6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姜明伟与被告高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明伟,高永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5民初6481号原告:姜明伟,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高永丽,女,194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姜明伟与被告高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明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永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姜明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75000元;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3年12月被告向原告借款97000元,借款后被告陆续还款40000元,2007年4月16日经对账后被告尚欠原告本金57000元及利息30000元,被告并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2011年6月9日被告偿还借款12000元,尚欠借款45000元及利息30000元,2016年2月28日被告承诺2016年5月31日前还完,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故起诉至法院。高永丽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3年12月被告高永丽向原告姜明伟借款97000元,借款后被告陆续还款40000元,2007年4月16日被告高永丽给原告姜明伟出具欠据一张,承认尚欠原告姜明伟借款本金57000元及利息30000元,2011年6月9日被告高永丽偿还借款12000元,尚欠借款45000元及利息30000元,2016年2月28日被告高永丽承诺2016年5月31日前还完,到期后被告高永丽未还款,原告姜明伟催要无果,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系属违约行为,对促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其有义务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关于借款本金问题,被告借款97000元,已还款52000元,尚欠借款本金45000元。关于借款利息问题,因原、被告均认可尚欠利息30000元,故对原告主张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永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姜明伟借款45000元;二、被告高永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姜明伟借款利息30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7.50元,由高永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