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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初2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冯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2433号起诉人:冯峰,男,汉族,1989年某月某日出生,个体户。2017年8月2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冯峰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冯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秀成、侯彩霞支付拖欠的装修工人工资款人民币18000元;2、赔偿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杨秀成将位于西宁市城中区东大街某号的商务宾馆部分装修工程交付给起诉人施工,并于2017年1月10日向起诉人出具欠条,确定尚欠人工工资18000元。原告多次催讨,杨秀成均拖延支付。因侯彩霞与杨秀成系夫妻关系,依法应对本案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故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因劳务合同关系引起的民事纠纷,应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确定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位于西宁市城中区东大街7号笑满楼商务宾馆,不在本院辖区;杨秀成、侯彩霞的经常居住地也不在本院辖区。综上,本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冯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文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党艳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