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徐铁银与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铁银,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克林物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91号原告:徐铁银,男,195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敏,湖北郎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纯烈,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张世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峰,系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肖跃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峰,系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系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克林物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358号武汉广场写字楼10层。法定代表人:项丹,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彪,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章华南路68号。法定代表人:李磊,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汉生,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睿琦,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徐铁银诉被告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克林物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徐铁银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案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铁银撤回对被告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克林物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免予缴纳。审 判 长 柯亚兰人民陪审员 王跃佳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永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