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洛阳世纪英豪体育健身有限公司与洛阳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新区服务营销分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世纪英豪体育健身有限公司,洛阳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新区服务营销分公司,洛阳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涧东服务营销分公司,洛阳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涧西服务营销分公司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1643号原告:洛阳世纪英豪体育健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浩,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卫东、卢伟,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静,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宇红,系该公司法务部部长。委托代理人:蒋诺,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被告:洛阳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新区服务营销分公司。负责人:丁丽芳,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宇红,系该公司法务部部长。委托代理人:侯顺磊,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被告:洛阳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涧东服务营销分公司。负责人:焦海松,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宇红,系该公司法务部部长。委托代理人:田秦玉,系该公司服务部员工。被告:洛阳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涧西服务营销分公司。负责人:张鹏,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宇红,系该公司法务部部长。委托代理人:蒋诺,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本院在受理原告洛阳世纪英豪体育健身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新区服务营销分公司、洛阳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涧东服务营销分公司、洛阳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涧西服务营销分公司为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世纪英豪体育健身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世纪英豪体育健身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世纪英豪体育健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20元,减半收取3310元,由原告洛阳世纪英豪体育健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世伟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马琼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冰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