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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88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潘志林、温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志林,温清,任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8876-1号申请人:潘志林,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被申请人:温清,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申请人:任芳,女,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潘志林与温清、任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津0104民初8876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温清、任芳名下银行存款2140091.2元或等值财产。潘志林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温清、任芳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潘志林申请上述冻结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温清、任芳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晴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