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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严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6民初2074号原告:严某,女,1951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国,无锡市惠山区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某,男,1947年1月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平,江苏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琪,江苏苏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严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严某于2017年4月20日诉至法院。本案受理后,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殷建国、被告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志平、高雅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某诉称,双方婚后感情平淡,毛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座落于无锡市××山区××街道西漳村××号房屋。被告毛某辩称,双方感情确实不睦,考虑双方婚龄较长,年事已高,不同意离婚。若判决离婚,共同财产由法院依法分割。经审理查明,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感情一度尚可,近年来,双方由于家庭经济问题常发生争吵,继而产生各种矛盾。2015年11月、2016年7月,严某两次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与毛某离婚,本院均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双方感情亦未见好转。庭审中,严某称,毛某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毛某确认曾两次殴打严某。另,严某、毛某于庭审后均表示不希望分割座落于无锡市××山区××街道西漳村××号房屋。本院认为,严某与毛某依法登记结婚,属合法夫妻。近年来,双方感情出现较大裂痕,对此,毛某亦予以认可。毛某对严某进行殴打,有违社会主义婚姻道德,极易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经两次离婚诉讼,数次法院调解,双方感情仍然不睦,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严某、毛某于庭审后均表示不希望对座落于无锡市××山区××街道西漳村××号房屋进行分割,故本院对该房产不予分割。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严某与毛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毛某负担。该款已由严某垫付,毛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款给付严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蒋瀚鹏人民陪审员  张丽华人民陪审员  蒋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