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民终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公司、甘家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公司,甘家桃,李小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1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公司,住所地遂川县城工农兵大道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492551529F。负责人:李彦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习剑平,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家桃,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遂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秩桥,遂川县衙前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冬,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遂川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遂川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家桃、李小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遂川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7民初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公司以其与甘家桃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932.24元,减半收取466.1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晨审判员 张 雪 春审判员 杨 思 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利 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