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4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利辛县马可波罗瓷砖专卖与王伟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县马可波罗瓷砖专卖,王伟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4169号原告:利辛县马可波罗瓷砖专卖,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3MA2N1UEC6C。法定代表人:刘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浩,利辛县王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伟海,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原告利辛县马可波罗瓷砖专卖诉被告王伟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以已与被告签订还款计划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利辛县马可波罗瓷砖专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辛县马可波罗瓷砖专卖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利辛县马可波罗瓷砖专卖负担。审判员 高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冰倩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