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11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姜洪喜与任丽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洪喜,任丽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1民初1241号原告姜洪喜,男,1951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任丽波,女,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原告姜洪喜诉被告任丽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姜洪喜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公告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洪喜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姜洪喜负担。审 判 长  杨新慨审 判 员  包和全人民陪审员  边博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作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