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姜洪喜与任丽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洪喜,任丽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1民初1241号原告姜洪喜,男,1951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任丽波,女,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原告姜洪喜诉被告任丽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姜洪喜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公告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洪喜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姜洪喜负担。审 判 长 杨新慨审 判 员 包和全人民陪审员 边博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作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