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8民初289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霖与被告刘文平、赖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霖,刘文平,赖白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890号之三原告张霖,男,汉族,1972年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张俊,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担保人袁雪,女,汉族,2002年1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理人唐小蓉,女,汉族,1978年8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系担保人母亲。法定代理人袁安军,男,汉族,1979年6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身份证号码:,系担保人父亲。被告刘文平,男,汉族,1963年1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身份证号码:被告赖白玉,女。汉族,1971年9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霖与被告刘文平、赖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霖申请查封被告赖白玉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号房屋(权),限额16.3万元。并已由担保人袁雪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房屋(权0386182)作为担保。现本案已生效,被告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原告张霖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袁雪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彭有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小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