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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执3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庭、王丁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庭,王丁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3504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庭,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王丁一,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王丁一罚金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3日作出的(2015)青刑初字第74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丁一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庭于2017年8月23日移送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王丁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300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利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