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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珲春市天盛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光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珲春市天盛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张光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432号申请执行人:珲春市天盛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光明街。法定代表人:刘邦民,经理。被执行人:张光玺,男,汉族,1954年1月6日生,住吉林省延吉市进学街南阳委二十六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珲春市天盛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光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光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钟瑞审判员  徐龙虎审判员  高红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郎丽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