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袁小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小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渝0231刑初333号 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小秋,男,199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垫江县。因犯盗窃罪,2016年3月31日被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5月6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17〕344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袁小秋伙同文某(14岁)、刘某1(15岁)、樊某(15岁)等人多次在重庆市垫江县、重庆市长寿区实施盗窃,除部分财物价值无法鉴定外,其余财物价值共计16148余元,将盗窃所得赃款用于上网和生活,盗窃的电动摩托车丢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袁小秋在垫江县XX汽修店,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陈某10余元人民币、1个税盘、1瓶酱油、1盒豆瓣酱、1把锅铲。经垫江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税盘价格无法认定。 2.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袁小秋伙同文某、刘某1在垫江县XX镇加油站对面住房楼下,采取接电线的方式,盗走被害人程某1辆创美牌二轮电动车。经垫江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二轮电动车价值1530元。 3.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袁小秋伙同文某、刘某1在垫江县XX镇XX大道岔路口一居民楼楼梯口,采取接电线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刘某2的1辆威信牌二轮电动车。经垫江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二轮电动车的电瓶价值为360元,车身价值无法认定。 4.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袁小秋伙同文某、刘某1在垫江县XX镇XX市场一居民楼下,采取接电线的方式,盗走被害人汪某的1辆创新牌二轮踏板摩托车。经垫江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二轮摩托车价值1559元。 5.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袁小秋伙同文某、刘某1在垫江县XX镇XX路X栋X号楼下,采取接电线的方式,盗走被害人贺某1辆锡特牌二轮电动车。经垫江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二轮电动车的电瓶价值为719元,车身价值无法认定。 6.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袁小秋伙同文某、刘某1、樊某在垫江县XX镇X巷子,采取接电线的方式,先后将被害人柳某停放在此处的1辆倍特牌二轮电动车、被害人廖某停放在此处的1辆台铃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垫江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廖某被盗二轮车价值1644元,柳某被盗二轮车的价格无法认定。 7.2017年4月15日,被告人袁小秋伙同杨某在垫江县XX镇XX居民楼下,采取接电线的方式,盗走被害人任某1辆锡特牌二轮电动车。经垫江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二轮电动车的电瓶价值为532元,车身价值无法认定。 8.2017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袁小秋伙同文某、刘某1在垫江县XX镇XX新城在建电梯房内,采用剪线的方式将电梯临时电源线盗走400余米,后将盗窃得到的铜芯线贩卖给冯某,获利400余元。经垫江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电缆线价格无法认定。 9.2017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袁小秋伙同文某、刘某1在垫江县XX镇XX新城在建电梯房内,采用剪线的方式将电梯临时电源线盗走500余米,后将盗窃得到的铜芯线贩卖给冯某,获利500余元。经垫江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电缆线价格无法认定。 10.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袁小秋伙同文某、刘某1在垫江县XX镇XX新村X栋X单元楼下,采取接电线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黄某1的1辆珠峰牌二轮电动车。经垫江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二轮电动车的电瓶价值为300元,车身价值无法认定。 11.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袁小秋伙同文某、刘某1在垫江县XX镇红砖厂后一居民楼下,采取接电线的方式,盗走被害人毛某1辆珠峰牌二轮电动车。经垫江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二轮电动车的电瓶价值为713元,车身价值无法认定。 12.2017年4月23日,被告人袁小秋伙同文某、刘某1、樊某在垫江县XX镇XX小学附近,采取接电线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张某1的1辆嘉陵牌二轮电动车。经垫江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二轮电动车价值1786元。 13.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袁小秋伙同文某、刘某1、樊某在重庆市长寿区XX镇农贸市场附近,采取接电线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卓某1辆锡特牌二轮电动车。经垫江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二轮电动车价值1278元。 14.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袁小秋伙同文某、刘某1、樊某在重庆市长寿区XX镇老农商行楼下,采取接电线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张某2的1辆脉动牌二轮电动车。经垫江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二轮电动车价格无法认定。 15.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袁小秋伙同文某、刘某1、樊某在重庆市长寿区XX镇X街XX号楼下,采取接电线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黄某2的1辆玫瑰之约牌二轮电动车。经垫江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二轮电动车的电瓶价值480元,车身价值无法认定。 16.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袁小秋伙同文某、刘某1、樊某在垫江县XX镇XX超市地下车库,采取接电线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左某1辆轻捷牌二轮电动车。经垫江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二轮电动车价值848元。 17.2017年4月30日,被告人袁小秋到垫江县XX镇XX街XX理发店,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周某11包硬中华香烟、14包黄鹤楼香烟、10包老龙凤香烟、20包软云烟香烟、5包玉溪香烟、19包新硬天子香烟、6包老硬天子香烟、6包老软天子香烟、1包大重九香烟。经垫江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2044.54元。 18.2017年5月2日,被告人袁小秋到垫江县XX镇XX歌城,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盗走被害人许某1000元人民币现金、10包软天子香烟、10包软云烟香烟、10包软玉溪香烟、8包软中华香烟、6瓶红牛、12盒康师傅老坛酸菜盒装泡面。经垫江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344.7元。 2017年5月6日,被告人袁小秋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2017年5月3日,被告人袁小秋已退赔被害人周某10包硬中华香烟、10包黄鹤楼香烟、10包老龙凤香烟、15包软云烟香烟、5包玉溪香烟、19包新硬天子香烟、6包老硬天子香烟、1包老软天子香烟。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小秋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累犯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袁小秋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袁小秋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小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6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袁小秋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元,上缴国库。 三、责令被告人袁小秋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名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董延洪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龙 佳 书记员 李华平 附件: 袁小秋盗窃案受害者名单 序号 姓名 退赔金额/元 序号 姓名 退赔金额/元 1 陈某 10.00 9 毛某 713.00 2 程某 1,530.00 10 张某1 1,786.00 3 刘某2 360.00 11 卓某 1,278.00 4 汪某 1,559.00 12 黄某2 480.00 5 贺某 719.00 13 左某 848.00 6 廖某 1,644.00 14 周某 465.65 7 任某 532.00 15 许某 2,344.70 8 黄某1 300.00 合计: 14,569.35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