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万记清、武汉正东盛业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记清,武汉正东盛业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654号申请执行人:万记清,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武汉正东盛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青菱城市花园505栋1层3号。法定代表人:郭雪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万记清与被执行人武汉正东盛业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万记清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正东盛业装饰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正东盛业装饰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万记清支付工程欠款41330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50元、执行费6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正东盛业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它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