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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10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霍成棉与吕桂林、叶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成棉,吕桂林,叶晓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0973号原告:霍成棉,男,汉族,1968年1月28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威,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桂林,男,汉族,1972年8月8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叶晓萍,女,汉族,1973年4月13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霍成棉诉被告吕桂林、叶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霍成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霍成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燕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俐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