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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何文学与梨树县梨树镇敬老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学,梨树县梨树镇敬老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2524号原告:何文学,男,195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梨树县梨树镇敬老院。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文学诉被告梨树县梨树镇敬老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文学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文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何文学负担。审判员 李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