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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缪佃辉、董海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佃辉,董海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185号申请执行人缪佃辉,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董海彬,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的(2017)鲁0523民初25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董海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饶县陈官营业所开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海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饶县陈官营业所60×××16账户存款12795元(实际控制金额1.04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