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2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高玉兴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高玉兴,李梅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2596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法定代表人:魏中南,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高玉兴,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李梅玉,女,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仙游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高玉兴、李梅玉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高玉兴、李梅玉自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暂作终结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7)闽0524执25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良清审 判 员 陈进水代理审判员 李森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凤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