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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2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钟培满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培满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322刑初12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培满,绰号“满伢”,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上栗县人,住上栗县。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8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被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栗县看守所。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以栗检公诉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培满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晓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培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5日22时30分许,被害人柳某1及李某等人在上栗县上栗镇南天KTVF10包厢唱歌,因李某的手机电量用光了,遂和柳某1向服务员陈某1借充电器充电,陈某1以充电器是其私人的予以拒绝。被拒绝后,李某将陈某1的充电器扔在地上,柳某1则对着充电器踩了几脚,随后两人返回了包厢。同在南天KTV唱歌的被告人钟培满得知此事后,便赶到F10包厢,与柳某1发生争吵和揪扭,后被旁人拖开。随后,被告人钟培满返回其包厢拿来一空啤酒瓶前往F10包厢找柳某1,途中不慎摔倒在地,啤酒瓶被摔碎,只剩下一个瓶颈在其手上。被告人钟培满遂拿着破碎的瓶颈来到F10包厢附近的电梯口,见柳某1在此,便持瓶颈将柳某1的右手臂打伤。经上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柳某1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培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培满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5日22时30分许,被害人柳某1及李某等人在上栗县上栗镇南天KTVF10包厢唱歌,因李某的手机电量用光了,遂和柳某1向服务员陈某1借充电器充电,陈某1以充电器是其私人的予以拒绝。被拒绝后,李某将陈某1的充电器扔在地上,柳某1对着充电器踩了几脚,随后两人返回了包厢。同在南天KTV唱歌的被告人钟培满得知此事后便赶到F10包厢,与柳某1发生争吵和揪扭,后被旁人拖开。随后,被告人钟培满返回其包厢拿来一空啤酒瓶前往F10包厢找柳某1,途中不慎跌倒将酒瓶摔碎,只剩一瓶颈在其手上。被告人钟培满遂持该瓶颈来到F10包厢附近的电梯口,看见柳某1后,便持瓶颈将柳某1的右手臂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柳某1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所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现场方位图,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照片,证明被害人柳某1的受伤情况。办案说明,证明侦查机关未找到被告人钟培满作案所持啤酒瓶颈。归案说明,证明被告人钟培满系主动投案。收据、谅解报告,证明被告人钟培满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柳某1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钟培满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8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被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钟培满的基本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15日晚上,她在南天大酒店四楼KTV前台上班时,一男子来和她借充电器,认为她有充电器不愿借给他,把她的充电器仍在地上,另外一个男子对着充电器踩了几脚。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3月15日晚上,他和柳某1、李某等人在南天大酒店KTVF10包厢唱歌,期间,柳某1被一男子打伤。经辨认他指认出当天打伤柳某1的人系被告人钟培满。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3月15日晚上,他和柳某1等人在南天大酒店KTVF10包厢唱歌,期间,柳某1被一男子打伤。经辨认他指认出当天打伤柳某1的被告人钟培满。证人陈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当天晚上,他和柳某1、李某、等人在南天大酒店KTV唱歌,期间,他看到一男子持一破碎的啤酒瓶颈朝柳某1打,柳某1用手挡了一下,打在柳某1右手肘。经辨认,他指认出打伤柳某1的被告人钟培满。被害人柳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3月15日22时30分许,他和李某等人在南天大酒店KTV唱歌,期间,李某去找服务员借充电器,但服务员说充电器是她自己的,李某就将充电器扔在地上,他踩了几脚,之后他和李某回包厢继续唱歌。后来,包厢来了两个男子,关了他们的音响,要他们赔个充电器,并与他们发生揪扯,后被拖开。之后因为双方没有讲好,又发生冲突,他在包厢门口被一男子持啤酒瓶划伤了右手臂。经辨认,他指认出打伤他的被告人钟培满。被告人钟培满供述,2017年3月15日晚上,他在南天大酒店KTV与陈某2等人唱歌,大概到了22时30分许,他和陈某2来到大厅时看到前台女服务员在哭,说有人把她的充电器踩烂了,他和陈某2来到踩烂充电器的人所在的F10包厢,进去后关掉了音响,问是谁踩烂的充电器,包厢里一男子说是其踩了一个,接着双方发生揪扯,被拖开后,他回到自己的包厢拿了一个空啤酒瓶,但没走几步就摔倒了,手上的啤酒瓶摔碎剩下个瓶颈,他来到电梯口看见柳某1后,持瓶颈朝柳某1打去,打在柳某1右手手臂处,柳某1被他打了一下就跑了,他没有追赶。鉴定书,证明经上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柳某1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视频光盘,证明案发当晚,被告人钟培满伤害被害人柳某1的现场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培满持啤酒瓶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钟培满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钟培满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钟培满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培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海龙审 判 员  吴 浪人民陪审员  黄文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刘思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