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4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阮国庆、夏冬梅与被上诉人沈阳华新联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国庆,沈阳华新联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
 
 
 (2017)辽01民终8535号
 
 
 
 
 一审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
 
 
 (2017)辽0112民初4591号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
 
 
 阮国庆,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白塔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国,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冬梅,女,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国,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沈阳华新联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朗云街6-99号。
 法定代表人:朱昌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艳艳,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
 
 
 
 
 诉辩主张
 
 
 上诉
 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理由
 
 
 □已交纳物业费 物业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收费标准过高 没有催费 □侵占绿地 □被盗或财物受损 □全部或者部分超过诉讼时效 □房屋质量问题 □物业公司无资质 □物业公司被罢免
 其他:前期物业合同并非本人签字、一审未接受上诉人的反诉状程序违法等
 
 
 
 
 被上诉人答辩
 
 
 我方与开发商有物业服务协议,且进行了催款,并且按照物业服务协议内容提供了服务,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理由。
 
 
 
 
 查明事实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
 另查明
 
 
 无
 
 
 
 
 本院认为
 
 
 被上诉人提供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河畔新城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上诉人对此未提供充分证据对该合同真实性予以否定,且已实际接受了被上诉人提供的物业服务。被上诉人作为物业公司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即有权收取业主相应费用;上诉人作为业主享受了被上诉人提供的物业服务即应履行交纳相应费用的义务。
 综上,阮国庆、夏冬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主文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阮国庆、夏冬梅各负担25元。
 
 
 
 
 告知内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悦审判员 单立审判员 王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