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卫华、黄山鼎宏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华,黄山鼎宏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汪延生,汪正洋,程延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异16号异议人:王卫华(被执行人),女,1975年11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申请执行人:黄山鼎宏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MA2MQURPOW。被执行人:汪延生,男,1974年5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汪正洋,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程延风,男,1963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执行黄山鼎宏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汪延生、王卫华、汪正洋、程延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卫华对我院2017年8月4日作出的(2017)皖1002执96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其中国工商银行卡号为62×××94(对应账号为13×××28)内存款7878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17年8月28日异议人王卫华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王卫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王卫华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小玲审判员 王柏松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雨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