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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9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刚与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刚,付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3民初9499号原告:赵刚,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郑州市铭功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志强,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原告赵刚诉被告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被告付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现金100000元及从2015年9月9日到实际还款之日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9月9日因被告急需用款,原告借给被告10万元整,并写有借据及收据。后因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付志强辩称,这10万元的借据和收据是在原告开的“百家乐”(赌博性质)里签的,是原告说给被告兑换10万元赌博分值。但是10万元现金没有实际支付,就是用来兑换赌博分值的。价值10万元的赌博分值也没有给我。后来我找原告要借据原件,但是原告声称已经将借据和收据原件撕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与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9日,被告付志强向原告赵刚出具借据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借到赵刚(身份证号:)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圆整(小写:100000元)。同时,被告付志强向原告赵刚出具收据一份,主要内容为:借款人付志强于2015年9月9日收到出借人赵刚现金(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圆整(100000元)。后原告赵刚以被告付志强向其借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原告赵刚对借款的来源、交付过程等事实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100000元现金借款事实的实际发生,亦未提供其他证据对借款已交付事实予以佐证,故原告赵刚请求被告付志强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刚负担。剩余1150元退还原告赵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