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7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东省拱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珠海市恒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拱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市恒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7368号原告:广东省拱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曾云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海滨,人和启邦(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舒琪,人和启邦(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被告:珠海市恒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陈发元。原告广东省拱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珠海市恒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省拱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凡审 判 员 庞 博人民陪审员 黄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