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0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雪平与张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雪平,张天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0458号原告:邵雪平,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张天亮,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雪平与被告张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雪平负担。审 判 员 陈敏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蒋锦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