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3民初10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雪平与张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雪平,张天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0458号原告:邵雪平,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张天亮,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雪平与被告张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雪平负担。审 判 员 陈敏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蒋锦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