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3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原告贺艳萍与被告刘军刘军、褚文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艳萍,刘军,褚文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3495号原告:贺艳萍。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龙刚。被告:刘军。被告:褚文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艳萍与被告刘军刘军、褚文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贺艳萍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艳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艳萍撤回起诉。缓交案件受理费6700元,不再收取。审判员 李文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