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02民初3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原告贺艳萍与被告刘军刘军、褚文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艳萍,刘军,褚文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3495号原告:贺艳萍。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龙刚。被告:刘军。被告:褚文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艳萍与被告刘军刘军、褚文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贺艳萍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艳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艳萍撤回起诉。缓交案件受理费6700元,不再收取。审判员  李文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