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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7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戚素英与宓淼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素英,宓淼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7596号原告:戚素英,女,196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建芬,宁波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宓淼垚,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原告戚素英与被告宓淼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戚素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戚素英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尚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