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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10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10266江阴市久安车业有限公司与江阴泰阳成索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久安车业有限公司,江阴泰阳成索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0266号原告:江阴市久安车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24194672M,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工业园区刘家村81号。法定代表人:曾永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静忠,江阴市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阴泰阳成索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55076820E,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茅场里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玉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少治,江苏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阴市久安车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泰阳成索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江阴市久安车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久安车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久安车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5元(江阴市久安车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久安车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戈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