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姬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721号原告:姬某。被告:赵某。原告姬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姬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某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姬某负担。审判员 吕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