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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7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7民初139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刘某甲,农民,现在太原市居住。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刘某乙随被告生活。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999年,原、被告互相认识后,建立了恋爱关系,××××年××月双方到岚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腊月初三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2001年3月23日,生儿子刘某乙。由于双方当时在相识后不久就发展恋爱关系,在很短时间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同居生活,相互间根本不存在彻底了解对方的时间,导致在后来的生活中出现了很多的不协调。被告最大的毛病是赌博,好吃懒做,明知十赌九输,但任然屡不改,虽是三口小家,却常因没有经济来源,难以维持生活,但看他个人的平时生活,却是烟酒不断。这样的家庭生活让原告实在难以忍受,原告虽然好心相劝,但丝毫不起半点作用。现儿子已经上了高中,花销日益加大,但被告丝毫不在意家庭,自己却因赌博欠下了银行贷款十几万元。面对如此境况,原告实在忍无可忍,认为双方继续下去,根本不会有好结果,几经考虑,于2016年8月23日离家出走,独自在外打工为生。时至今日,原告赶到夫妻之间长期躲避不是办法,总得彻底解决问题才对,于是想到求助法律,请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从有利于儿子的上学考虑,建议将儿子判随被告生活。被告为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1999年原、被告相识后,建立了恋爱关系,于××××年××月登记结婚,同年农历腊月初三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2001年3月23日生儿子刘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初几年,夫妻感情尚可。后被告在太原市潞安黛丝酒店上班期间,因赌博被拘留,接着被告辞职后无业。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与被告分居,外出打工至今。2017年2月2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和好无望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生有一子,已经建立起较为牢固的夫妻感情。原告虽称因被告赌博致双方经常争吵打架,但未能提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和好无望的事实与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故原告的离婚之诉,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怀亮人民陪审员  杨珠兰人民陪审员  张秀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春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