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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3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恒永与乔春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恒永,乔春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民初2304号原告:王恒永,男,195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乔春街,男,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王恒永诉被告乔春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恒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恒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恒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恒永负担。审判员  宋加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