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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四华与张永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四华,张永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2473号原告:刘四华,女,汉族,1972年2月1日生,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宝昌,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永山,男,汉族,1969年12月12日生,住西华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迎宾大道汇林凤凰城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5085195P。法定代表人:邹建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鑫,该公司员工。原告刘四华诉被告张永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刘四华于2017年8月28日以与被申请人张永山、平安财险周口市中心支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四华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四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四华负担。审判员  范娜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寇亚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