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6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赵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赵某某,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6641号原告曹某某,男,汉族。被告赵某某,男,汉族。被告赵某甲,男,汉族。被告赵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曹某某与赵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旭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霄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