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3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元辉与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辉,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时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3089号原告张元辉,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诉讼代理人唐浩文,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天宫殿街道锦橙路28号6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60505465Y。负责人于世良。被告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内1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10928997Y。法定代表人李新瑞。被告重庆时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天宫殿街道锦橙路28号6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6201236C。法定代表人王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诉讼代理人吴昌华,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辉与被告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时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元辉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元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彬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