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执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颜陶与重庆市春林工具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陶,重庆市春林工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1765号申请执行人:颜陶,男,汉族,生于1989年4月14日,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春林工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法定代表人:易华强,执行董事。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颜陶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春林工具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0民初21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春林工具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颜陶于2017-05-26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000元。���案在执行中,依法执行到位2453元,另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春林工具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完毕的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17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7)渝0110执2160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利莉审判员 席世华审判员 袁永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