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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7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任涛涛与刘干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涛涛,刘干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194号申请执行人任涛涛,男,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甘泉县宴宾路。被执行人刘干金,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道镇漫庄河村民委员会村民,住甘泉县纪丰大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7民初2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刘干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干金立即将位于纪丰大厦2号楼1单元1604室房过户于申请人任涛涛名下,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刘干金暂无下落,房管局正在测绘房子信息,所以无法提供,申请执行人任涛涛于2017年8月28日申请撤销本案,如发现房子信息测绘完毕,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7民初2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李延平执行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阳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