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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与钟瑶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钟瑶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502民初19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住所地新余市抱石中大道645号。负责人刘育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凯,男,1967年8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系该行员工��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钟瑶,女,1996年10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下称原告)诉被告钟瑶(下称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谢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8月25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贷记卡,卡号:62×××77。自2016年9月13日透支欠款以来,累计拖欠透支金额22209.38元,原告多次进行催收,至今未还清透支款(见书证),为使原告资金不受损失,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所欠原告的贷记卡透支金额人民币22209.38元,其中本金19999.5元,利息1136.59元,滞纳金95.8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977.48元(截至到2017年4月7日)以及2017年4月8日至付清透支款之日的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等;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费用。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一、金穗贷记卡申请表、身份证、行驶证、办卡面签图、贷记卡审查审批表,拟证明:被告自愿向原告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当事人、申请人程序合法。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金穗信用卡章程,拟证明:合约约定了原、被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对权利和义务认可。三、账户交易明细清单、透支余额、欠息证明,拟证明:截止到2017年6月7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9999.5元,利息1136.59元,滞纳金95.8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977.48元,合计22209.38元。四、催收通知书、EMS快递单,拟证明:原告行使过权利和义务,多次向被告追讨债务,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告上述证据客观存在,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原告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已认定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可以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8月25日,被告向原告申请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与原告签订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个人卡),并签订了贷记卡领用合约,原告经审批后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77的信用卡一张。被告透支后未按期还款,截至2017年4月7日,被告拖欠原告透支款金额本金19999.5元、利息1136.59元、滞纳金95.8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977.48元,合计22209.38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故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请。本院认为,本案属信用卡纠纷。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被告向原告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及双方签署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应恪守合约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履行了发放信用卡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归还透支款本息义务,构成违约,除应偿付原告全部透支款外,尚需按双方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截止到2017年4月7日,被告尚欠原告透支款本金19999.5元、利息1136.59元、滞纳金95.8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977.48元,合计22209.38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截至到2017年6月7日透支金额共计22209.38元以及2017年6月8日至付清透支款之日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透支款本金19999.5元、利息1136.59元、滞纳金95.8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977.48元,合计22209.38元及从2017年6月8日起至透支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元,由被告钟瑶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小红人民陪审员  彭 敏人民陪审员  叶 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晏雪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