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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佰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佰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刑初213号公诉机关开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佰成,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开鲁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7]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佰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彦民、赵广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佰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3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李佰成驾驶×××号二轮摩托车,沿开鲁县开鲁镇建设街行驶至团结路交叉口处时,与王某1驾驶的×××号低速普通货车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李佰成及其乘车人王某2受伤。经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核实认定,王某1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佰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提取案发当时李佰成的送检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5.99mg/100mL。李佰成到案后如实陈述饮酒驾驶机动车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佰成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户籍信息、李佰成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证人王某1、王某2、李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罚没款专用收据、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血液乙醇含量酒精含量鉴定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佰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李佰成到案后如实供述饮酒驾驶事实,系坦白,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佰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家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