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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张林林、来新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林,来新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323号申请执行人张林林,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来新干,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的(2017)鲁0523民初22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来新干开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来新干在中国工商银行广饶支行开发区分理处16×××69账户存款4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136.39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8月28日至2018年8月2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