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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徐要枝与曹小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要枝,曹小胖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028号原告(反诉被告):徐要枝,曾用名徐小妮,女,1966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反诉原告):曹小胖,男,1971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闯,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要枝与被告曹小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8日立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要枝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要枝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要枝撤诉。诉讼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徐要枝负担。审 判 长  王煜良审 判 员  李征光人民陪审员  张国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佳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