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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3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孙鹏与李创业、杨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鹏,李创业,杨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768号原告:孙鹏。被告:李创业。被告:杨爱。原告孙鹏与被告李创业、杨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孙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创业、杨爱偿还借款人民币188000元,并支付利息;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2015年6月4日向原告借款188000元,。由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杨爱、李创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鹏不能提供被告杨爱、李创业二人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杨爱、李创业二人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16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静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