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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刑更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家明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家明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767号罪犯李家明,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职业无业,原户籍所在地为广西玉林市玉州区。非累犯,现在广西西江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玉区法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以李家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2015年7月22日送广西平南监狱(现改名西江监狱)服刑。西江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西江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李家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获监狱表扬。自2015年12月至2017年4月止,累计奖励分80.82分。报请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西江监狱提请对罪犯李家明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家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及余刑情况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家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莫 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