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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珍与吴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珍,吴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1468号原告:张珍,女、汉族,1986年6月26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吴博,男、汉族,1984年10月21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原告张珍与被告吴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张珍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珍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张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院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