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晓溪塔支行、殷吉威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晓溪塔支行,殷吉威,郭琴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财保23号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晓溪塔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606749133,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24号。法定代表人李先贵,该行负责人。被申请人殷吉威,男,生于1970年4月6日,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申请人郭琴,女,生于1969年8月21日,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办理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晓溪塔支行与被申请人殷吉威、郭琴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晓溪塔支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殷吉威、郭琴所有的位于宜昌市西陵区茶庵新区(产权证号:03××69)房屋。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晓溪塔支行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晓溪塔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殷吉威、郭琴所有的位于宜昌市西陵区茶庵新区(产权证号:03××69)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江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正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