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民初5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伊宁市嘉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金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宁市嘉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5620号原告:伊宁市嘉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白秋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尔孜古丽·马木提,住伊宁市。被告:金宁,住伊宁市。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的原告伊宁市嘉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金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伊宁市嘉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伊宁市嘉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思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