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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哈尔滨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与被告王红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王红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1583号原告:哈尔滨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中心村商服一条街A栋3号。负责人:赵彦江,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照源,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泽,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王红权,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哈尔滨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诉被告王红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哈尔滨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6.5元(已减半),由原告哈尔滨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郭百哲审判员  白文联审判员  贾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