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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7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明与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7079号原告:徐明,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盛塘路与葛万路交叉口。负责人:刘川,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胜转,男,该公司物业主任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男,该公司法务。原告徐明诉被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徐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丽 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秀(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