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财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宿州市飞天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宿州皇冠家居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宿州市飞天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宿州皇冠家居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财保203号申请人:宿州市飞天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汇五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寇斌。被申请人:宿州皇冠家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汴河办事处206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邱在东。申请人宿州市飞天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宿州皇冠家居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6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宿州皇冠家居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600000元。期限一年。二、查封申请人宿州市飞天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皖L×××××号三一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期限两年。三、查封申请人宿州市飞天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皖L×××××号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期限两年。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宿州市飞天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高 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理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