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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36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进中与梁兆振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兆振,张进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673号之一原告:梁兆振,男,196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华斌(系梁兆振系之子),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张进中,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原告梁兆振诉被告张进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梁兆振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兆振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兆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梁兆振负担。审判员  马景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德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