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36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进中与梁兆振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兆振,张进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673号之一原告:梁兆振,男,196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华斌(系梁兆振系之子),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张进中,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原告梁兆振诉被告张进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梁兆振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兆振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兆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梁兆振负担。审判员 马景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德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