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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执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志有与纪振奎、纪东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有,纪振奎,纪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2164号申请人李志有,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19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纪振奎,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16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纪东辉,男,汉族,生于1991年5月21日,住禹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081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纪东辉、纪振奎的银行存款10500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纪东辉、纪振奎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05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纪东辉、纪振奎价值105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