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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3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桂林市和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和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黄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3民初704号原告:桂林市和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桂林市秀峰区中山中路39号南方大厦6-21号。法定代表人:秦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钰,广西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玉娇,广西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女,1976月5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原告桂林市和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以其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同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和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桂林市和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另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桂林市和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陈碧青人民陪审员  吴月娥人民陪审员  刘金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梦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